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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湖南医疗机构大整治 上海为期半年!

发布时间:2016-12-26 12:00:00   点击率:1069   通讯员 :

       最新消息,上海市的医疗机构已迎来为期长达半年的行风专项整治行动。湖南省卫计委亦将组织全省行风专项工作,全面排查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12月24日,CCTV-13新闻频道在“新闻30分”栏目中播报了《高回扣下的高药价》,上海市和湖南省有医院医生遭暗访曝光公然收取高价回扣。

  25日凌晨,国家卫计委官网连夜发文,称对央视报道高度重视,并立即要求上海、湖南两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涉及的高价回扣事件展开调查,对违规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25日下午,上海市卫计委召开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医疗管理和行风建设大会,会议通报了该市的查处情况,并部署在全市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据悉,目前上海市涉及收取药品回扣事件的3名医生已被停职接受调查,涉及药品已停止使用,相关纪检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在此次会议上,上海市卫计委还下发了开展加强医疗管理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行动的文件。

  会议要求,从即日(12月25日)起到2017年1月底,上海市各办医主体、各区卫计委须组织所属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查处违反“九不准”、“十项不得”的行风问题;从2017年2月到4月,上海市卫计委开展全行业、全覆盖的督查。在此基础上,还将完善制度,健全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内部监控机制和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另外,据悉,湖南省也将展开全省行风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湖南省卫计委官网消息,25日上午,国家卫计委督查工作组已经抵湘,该省将严肃查处涉事人员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在有替代药品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的前提下,暂停涉事药品的临床使用和挂网采购。

  下一步,湖南省还将指导相关医院做好自查自纠自律和医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全省“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专项工作再动员、再要求、再落实,全面排查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至此,由央视所曝光的医生收取高价回扣事件,已经形成蝴蝶效应。上海、湖南两地均将展开行风专项大整治,而整治重点也不仅仅是高药价、高药品回扣,而是更广范围的违反“九不准”行为了,医疗器械圈也势必被波及。

  附件一:“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

  2013年12月,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推出《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并将其执行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考评考核中。

  “九不准”包括: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附件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

  也即《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沪卫计监察〔2013〕1号),2013年10月28日由上海卫计委印发。

  “十项不得”包括:

  一、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二、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三、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四、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五、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六、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七、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八、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九、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十、不得收受“红包”,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收受论处。